为提高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及时满足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才引进考核阶段
1、基层单位考核;
2、人才工作小组考核;
3、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基层单位考核程序
1、学科组考核。学科组成员分别或集体与应聘人员见面,并出具个人意见。
2、学术分委员会考核。学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引进或接收的,提交学术分委员会评议。
3、学院推荐。经学术分委员会评议,同意引进或接收的,学院向学校人才工作小组提出引进或接收申请。
三、学校人才工作小组考核
1、学校人才工作小组随时召开工作例会,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研究人才引进待遇。
2、经人才工作小组研究,以下情况直接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1)达到人才引进条件且无争议的;
(2)达不到人才引进条件但同意接收、调入的。
对于是否达到引进水平有争议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达到引进水平的,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引进高端人才的,由人才工作小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其学术水平,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达到引进水平的,人才工作小组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引进建议,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常委会研究。
四、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般以例会或会签的形式对人才工作小组的报告进行研究审批,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才工作小组的专题汇报。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学校人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